中華民國113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運動精神獎實施計畫
壹、依據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6條第1項第4款。
貳、宗旨: 為鼓勵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有傑出運動表現,同時體現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 充分發揮良好運動家精神,以成為同儕學習楷模。
參、組織:
一、主辦機關: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113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
三、評審小組:
(一)為評選運動精神獎之得獎學校、團隊或個人,得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就受推薦學校、團隊或個人選評選之。
(二)評審小組置委員 9人,由執委會遴派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執委會指派,小組事務工作由執委會秘書處辦理。
肆、 受獎對象及名額:
一、對象:參加113年全中運之學校、團隊或個人 。
二、名額: 學校、團隊或個人共15名。
伍、推薦方式及程序:
一、推薦方式:於全中運賽會期間,得由參賽之裁判、教練、團體或工作人員就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 運動員推薦之 。
二、推薦程序:推薦人需填具推薦 表 (如附件 ),就全中運期間符合規定之 參賽學校、團隊或個人 ;於 113年 4月 25日(星期四)中午 12時 前將推薦表 正本(附件)送交評審小組(社會資源組—弘道國中)。
陸、評審:
一、評審會議:評審會議需於全中運閉幕典禮前召開,就前款推薦名單,評審出得獎人。
二、評審方式、基準及應迴避等情事,分別由評審小組討論決定之。
柒、獎勵方式: 運動精神獎得獎之 學校、團體或個人 於閉幕典禮中受頒獎狀(品),得獎者應出席受獎。
捌、附則: 運動精神獎得獎之評審事蹟,經證實為不實者,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狀(品)。
玖、本計畫簽請執委會主任委員核可並報請全中運組織委員會輔導小組通過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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